刑诉法第56条:“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以上为
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