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三条主线:(1)完善传统的微观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体系,如巴塞尔Ⅲ;(2)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体系);(3)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从国际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1)制定法律、法规;(2)检查、监督;(3)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4)促进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5)金融消费者教育;(6)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研究等。
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最好,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指导下完成,共分三大部分、十九章,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综述;消费者、消费者主权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行为金融学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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