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售额的50%以上三倍以下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不能因为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免责,但可以适当降低处罚幅度。同时,经营者可以向上一级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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