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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