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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