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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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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产生于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根本保证。基于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了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的情况。当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仲裁申请,此时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形式管辖权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是一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的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效力待定 的仲裁协议,若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协议有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对此种仲裁协议,笔者认为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合理:

第一,若被胁迫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直到纠纷发生后,仍不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仲裁协议无效;第二,纠纷发生后,该当事人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该受理。

4.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学者认为,不论我国还是国外的仲裁立法,一级国际上的有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则不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对此,笔者认为直接确定口头形式仲裁协议无效过于极端,而应采取补救办法: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时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因为特定仲裁事项的结束或者当事人的放弃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

1.因当事人放弃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有权放弃仲裁协议,但是,当事人应该经合意放弃,不可以单方面放弃。

仲裁协议的放弃可以分为主动放弃和被动放弃两种。主动放弃是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又经过协商一致放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的情形。被动放弃专指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位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有权继续身体,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我国《仲裁法》支队被动放弃做了规定。

2.因仲裁裁决的履行或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履行或执行后,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协议便宣告无效。单仲裁庭仅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则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仲裁裁决你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仲裁协议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条件、程序。仲裁协议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当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因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事项得以解决,仲裁程序便告终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此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是同时法律赋予其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的权利和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二、仲裁协议效力意义的提出与认定

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应由第三者甲乙认定,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决。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权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有仲裁机构和法院。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首先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若协议有效,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直到作出裁决。反之,仲裁机构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法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应受理并作出决定。我国仲裁法不但赋予仲裁机构,而且赋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其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意义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大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和法院选择一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各选择依家是,法院的认定效力优先。这一规定在仲裁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统一仲裁协议,一家认定有效,而另一家认定无效的尴尬局面。为了弥补立法之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其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你确定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仲裁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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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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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法院确认仲裁协效力的法律效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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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安置协议被安置人造假还要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获得有效批准的人口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有效性将面临挑战。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条款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国家或集体拥有的土地需进行征收时,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科学的立项评审,并针对所有权人给出适当的安置及迁移损失补偿。
在整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等原则。
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形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指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有据可循且多元化的补偿金额。
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三种法定评估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打印件效力如何认定呢
[律师回复] 解析:
借款协议(或称为借据)的必备核心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列明出借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名字与借款金额无论是本地货币还是外币);
其次,对于利率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归还时所面临的罚责,譬如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等;
最后,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些基础之上,如果借款协议中包含了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日期(即使是后期添加的),并且满足了借款协议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一旦发生争议,这份协议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人民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并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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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是什么?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如果仲裁机构不明确的可以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处理,具体情况下不同的仲裁类型所认定的管辖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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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高院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东资格,亦被称之为股东地位,这是针对每一位股东个体作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而赋予的一种独特身份及地位。
一旦获得了股东资格,便意味着该股东将有权享有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法定权益;
然而,同样地,这也意味着其必须承担起作为股东应尽的相应义务,尤其是在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产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并采用形式性证据进行判断;
其次,在涉及到公司内部关系的情况下,应以股东名册及其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绳进行认定;
再者,若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存在矛盾之处,则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后,在涉及到公司外部关系的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效力应予以优先考虑。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额(除非股东另行约定),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多项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
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表决权;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分配公司盈利并享受股息的权利;
请求发放股票的权利;
请求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的权利;
请求将无记名股票变更为记名股票的权利;
以及在公司经营失败宣布歇业或破产时,对剩余财产享有的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票类型和数量。
股东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诸多权利;
第二,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的地位应保持绝对平等,原则上应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其他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于国家单一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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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由谁处理?
仲裁裁决的效力由法院、仲裁庭或者机构来进行裁定,当事人诶过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的话,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结果,法院认为仲裁结果无效的,是可以撤销仲裁结果并且要求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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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经裁决立即发生效力?
仲裁一经裁决立即发生效力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下就是,如果当事人对于这样的一种裁决不满意的话,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来提起诉讼的,通常情况下调解或者是裁决书所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进行一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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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了吗
到2018年为止中国仲裁结果也并没有正式的成立,其实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但中国仲裁协会一直到今天为止可以说连最基本的结构都没有建立。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现在看来,成立日期是遥遥无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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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关系上,假如无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就需要得到有权处分人的认可之后方可具备有效性。
若有权处分人予以否认或拒绝,那么此份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这样的认定结果并不适用于善意第三方。
根据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在代理权限把握不足、越过代理权限范畴,甚至是在代理权限结束后依然继续实施委托行为时,如未经被代理人明确确认,那这份代理行为便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因此,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能做出回应,将被视为拒绝确认。
在被代理人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该项行为的权力。
撤销的方式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得到被代理人的确认,善意的相对人有权向行为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或者就其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确认时,相对人可能获得的利益。
若相对人已经知晓或应该知晓行为人并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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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居住权案案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般而言,律师费用大约在数千元人民币的范围内。
然而,关于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在数千元的水平。
(一)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到30,000元每宗,在此基础之上,可以有适当的上涨空间;

(二)当涉及到财产关系时,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不同会分为若干阶段并采用逐步累加收费的方式:
1、当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8%-10%,若收费额低于5,000元,则按照5,000元每宗收取;
2、当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包括5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7%-9%;
3、当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包括1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6%-8%;
4、当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括5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5%-7%;
5、当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包括1,0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4%-6%;
6、当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包括2,0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3%-5%;
7、当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2%-4%;
8、当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时,收费比例为1%-3%。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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