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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特许区域代理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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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餐饮品牌区域餐饮代理合同范本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_______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特许经营权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某餐饮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店。

第六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_______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全部店数_______%;

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_______家直营店;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十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_______,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_______,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少于_______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_______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的期限及续约

第十一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月_______日。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十三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作重大修改;

二、对于有关费用方面的收取,应参考续约时甲方对于其他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参加的培训人员及课程见附件一,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一、每年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考核,乙方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餐饮特许区域代理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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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使甲方____________产品全面推向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书,以资双方信守。    一、 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代理产品名称:____________   2.代理区域:____________辖区范围内。   3.代理期限:____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二、 双方责任、权利    (一)甲方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在__________市场销售合法总代理商,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总代理商。   2.甲方依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乙方代理区域的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区域内营销推广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货款到账12小时内发出货品(特殊订货除外),并保证产品长期供应。   4.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5.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实行三个月内包换,一年保修,终身维护的质保承诺。   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销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7.甲方授于乙方“代理授权书”并享受调价时的库存差价补偿与其它优惠措施。    (二)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2.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授权代理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代理协议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营销指导及考核。   4.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在所属区域内,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与甲方同时进行网络化经营,并经常性,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的促销宣传活动。   5.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以甲方总代理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6.乙方负责在代理区域内本产品的广告宣传及费用,设计光盘由甲方提供,依法办理产品有关宣传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三、 总代理商从事的业务范围   1.区域内二级代理商的建立。   2.区域内零售市场的建设,以及产品的批发,终端销售。   3.密切与工程商合作,或与房地产商及需求单位直接合作。   4.经常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四、 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公司或经营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网络。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工程施工资质证、销售许可证)。   3.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对其区域规定的首批进货额,季度进货额。   4.签约后,乙方在半年内必须完成(50%以上)区域内的市场营销网络建设。   5.乙方与区域内代理商,二级经销商等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甲方、乙方、经销方三方共同签订,或乙方签订后报甲方备案。   6.乙方在区域销售运作中,应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经销价格体系进行网络销售,乙方供给二级代理商的供货价格按限定供货价的规定执行,乙方区域内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2005年全国统一零售价,最低可以下浮__________%,如需超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执行,否则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同时赔偿甲方为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但对于房地产工程的批量供货可由总代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业务培训及营销指导内容:    (1)安业系列产品各项功能的操作及安装使用。    (2)甲方营销政策及营销思路的贯彻。    (3)市场网络建设、规划及销售人员队伍建设。    (4)通过多渠道开拓终端销售业务。   8.不得同时经营其它同档次品牌的同类产品,不然代理权自动取消。    五、 代理数量及价格   1.乙方首先支付__________万元RMB货物订金,并可在订货金额内进行货物订购(三个月内),乙方每季度必须完成________万元RMB的进货额,全年必须完成________万元RMB进货额。(具体产品价格及品种见附件)   2.乙方承诺本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物订金_____万元RMB,(甲方按4个月完成供货,每月为_______元RMB)如不按时付货款,本协议将自动失效。   3.甲方年终考核乙方年进货总额及市场网络建设情况,如按时完成年进货量及市场网络建设,甲方按乙方年进货总金额的___%给予返利,如超额完成年进货量,超额部分按______%给予返利。   4.乙方代理区域内所设的二级代理商,经销商,工程用户所需产品由乙方负责统一向甲方购进,或书面委托甲方向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托运。   5.从第二季度开始,若乙方提货量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每季度进货量的______% 且市场网络建设达不到协议指标时则不享受区域总代理政策,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商或办事处名义对外宣传。    六、 其它   1.乙方如自动放弃代理权或违约被甲方终止代理权,乙方所有产品不得低于甲方全国统一市场价格的______折销售。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在该地区销售的损失。   2.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调查情况,在质保时间及围内的产品给于换货,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七、 付款、运输方式   1.乙方款到甲方账上,甲方即可发货,并告知运费价格。   2.运费由乙方负责。    八、 宣传、技术支持:   1.宣传资料按乙方提货比例配送,并可提供宣传资料光盘供乙方大批量印刷宣传使用。   2.甲方提供代理授权书,技术培训资格证书。   3.甲方免费提供传喷画和培训手册。   4.乙方完成首批进货额时,如需派员到甲方进行技术培训时。交通自理,食宿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进行大工程项目同时,甲方可派员进行技术支持,交通费甲方自理,住宿由乙方负责。   5.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    九、 违约与仲裁   1.未经甲方同意,如乙方违约跨区销售,一经确认,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的额赔偿给甲方。   2.自乙方代理资格生效之日至代理资格失效之日内,甲方不得再到乙方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有违反,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___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数额赔偿给乙方。   3.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分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按《合同法》处理。    十、附则   1.在甲方未设立产品总代理地区,为扩大销售量,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向该地区销售代理产品。   2.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提出方承担。   3.签订本协议时,乙双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证书,企业有关资质证明。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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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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