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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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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出售有产权证的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合法的。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规定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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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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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合法吗?
有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对于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产权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可以依法将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但如果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话,自然开发商就属于无权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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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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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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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返聘退休人员单位未签返聘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资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共同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或者请求调解机构介入,以求化解矛盾冲突;
另外,如果上述渠道都未能妥善处理,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裁决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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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客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两者所适用之条件及时间有所差异。
关于转继承,其适用之前提乃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
而对于代位继承来说,其适用条件则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并且该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之子或女。
2.它们所适用的继承范围各有区别。
转继承既可能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各种情况下。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这一特定领域。
3.两者所涉及的主体对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之人包括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而在享有转继承权的人群中,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一些法定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至于被代位继承人,他们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代位继承人,他们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所针对的客体对象也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客体主要是指被转继承人未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无法获取的应继份才是其关注的焦点。
5.两者所涉及的继承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所继承的不仅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继承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则是一种单纯的遗产继承关系,代位继承人所替代被继承人所继承的,仅仅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6.两者在应继承份额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可能出现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其配偶共同拥有的情况;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所期望的应继份将全部归属于代位人,不会产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享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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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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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流程及费用包括哪些环节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以下是详细而明确的操作步骤:
首先,需要准备充足的申请文件,其中包含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等必要元素。
其次,必须将这些材料递交至专利局大厅或当地专利代理窗口,亦或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提交。
当以上工作完成后,国家专利局将会发出受理通知书,至此,您的专利申请已正式启动审批流程。
接下来,您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除了亲自前往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理处支付之外,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局汇款等方式来缴纳。
缴纳完毕后,专利局会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形式审查,若初审合格,便可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任何驳回理由,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登记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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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买卖吗?
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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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区别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几项要点:
第一,二者形成的背景因素各异。
简言之,股东派生诉讼的出现乃是由于公司自身权益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被侵蚀,且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公司并未能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进行维权,此时,股东便可以依法以其自身名义展开诉讼活动。
相较之下,股东直接诉讼得以发生的主要起因则在于股东本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股东也将以自我名义提出诉讼事宜。
其次,二者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存在显著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赋予了股东监督及纠正公司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权力,
因此,这种诉讼权利应当被视为一种共同利益的保护权。
然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发起的诉讼,从根本上说,这一诉讼权利属于一种自益权范畴。
最后,二者所依据的诉讼权利来源亦有所不同。
一方面,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源自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权人即出资人的身份地位;
另一方面,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还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地位。
相比之下,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权仅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权人即出资人的身份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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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社区矫正转到别的地方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缓刑期内,情况允许的话,被告人的管辖地是可以被变动的,然而,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和备案。
当缓刑宣告成立之后,法院将会负责安排将被告人送到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由该机构展开针对被告的社区矫治工作。
这个矫正期就是所谓的缓刑考验期。
假如在矫正期间内,被告人更改了自家的住所地址,并且已经超出了原先矫正机构的管辖范围,那么矫正机构就会将被告人转移到新的管辖区内有管辖权的矫正机构,然后由新机构继续对他实施社区矫治。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借新还旧保证人不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以新的贷款偿还原有的贷款,旧有的贷款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若债权方请求新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根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新贷款以及旧贷款的担保人间存在关联性,即为同一人,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新贷款与旧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或者旧贷款并无担保而新贷款却设有担保,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贷款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这一事实。
此外,担保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具体包括:
首先,在担保期间内,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事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移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债权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也需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依约执行;
再次,对于一般担保人与债权方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担保期限将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最后,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方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债权方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若债权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上述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公司受伤单位给交的工伤险如何申请理赔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工伤保险如何进行报销,有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的24小时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工伤报告表;
其次,若不幸发生工伤,则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当事人被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最后,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原始发票(需本人亲自签名确认);
(3)详细的费用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的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待遇审批表;
(5)若工伤职工选择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由其本人亲笔撰写并签署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同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6)若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前往医保处填写相应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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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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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24海东市平安区拆迁的具体计划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征收协议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单位;
其次,强调了负责征收土地的单位;
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经由村民代表大会慎重考虑并决议通过后,与乙方达成共识,决定将甲方的土地交由乙方进行相应开发项目,为此,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实地考察、深入交流以及多轮的协商磋商之后,特别制定了本份合同,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
此外,还详细列出了征用土地的具体数量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
最后,明确了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而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即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的期限;
第二,确定了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的地点;
第三,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四,明确了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
第五,明确了搬迁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六,明确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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