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为有:
一、伪造、变造票据;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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