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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