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其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和“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或免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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