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
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
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
1、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
购房款的为
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2、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3、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4、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