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属对人社局
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对
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日,提起
行政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更是资格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
劳动争议处理,按《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劳动争议
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