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
辞职”的,公司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