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
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
逮捕、
起诉或者
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
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
公诉;对于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
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
刑法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违反 党纪、政纪的案件,则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