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
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
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
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
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的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
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
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
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