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罚款、
罚金、追缴、
没收财产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
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
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
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国家赔偿
法规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
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
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