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
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
结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
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
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
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