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保部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
违法国家法律
法规的,依法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
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
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
申请工伤认定的
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
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
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
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