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
诉讼中,申请人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1)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因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2、
刑事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
(2)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