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受害人所造成的
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赔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