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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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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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约定计算法、收益对比法、衡情估算法等不同类型,如果当事人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存在争议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诉讼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约定计算法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收益对比法

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3、衡情估算法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原则

在可得利益的赔偿额方面,应当采取如下几个限制性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即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一损失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能得到赔偿。

(4)可预见性的举证

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是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2、减轻损害规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首先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有两种,一是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入赔偿范围。

4、过失相抵原则

即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他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各不相同,但确定可得利益时需要有理有据,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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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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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实际损失吗?
可得利益不是实际的损失,实际损失还需要包括预期利益。通常来说可得利益是比较容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的,但是预期的利益则不能明确在合同中体现,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的,需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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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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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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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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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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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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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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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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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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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按照相关规定,这个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合同的利益的标准来的,可得利益必须是这个纯利润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原则包括了可预见性原则以及减损失原则的损益相抵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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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留存收益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留存收益有: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则会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反之,则减少资本公积,应作相反的分录。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不构成所得税费用。.  
4、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自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为利得,增加“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的费用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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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如何计算期待利益损失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预期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用预期损失赔偿来保护,目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假如原合同能够完全履行时所能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 二、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在期待利益赔偿中,不仅需要解决赔偿范围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一般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这种约定的,人民应根据其约定确定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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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怎么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可以通过约定计算法、收益对比法、估计清算法等方法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对于可得利益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赔偿标准来进行处理的,不清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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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和某人订立了一个合同之后,对方突然反悔了,想要解除合同。我要求他赔偿我可得利益损失。他说不能赔偿给我,因为那是不当得利。我想问下:可得利益损失、不当得利之间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合同法》就违约损害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一般指守约方通过生产、经营、销售可实现的利润(而非营业额)。完全赔偿原则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本解释第三一十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本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在诉讼中,一般应由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与数额负举证责任。
合理预见规则中,预见的土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损失的大致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理智正常的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可参见《种子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称,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代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前述第四十一条中的“可得利益损失”细化为“以该林木品种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平均产量的差额,乘以当年同类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兰十三条亦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修种子的经营者或者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购种价款;
(二)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三)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种类农作物在本乡镇前3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当年实际产量,再乘以相同品种当年的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3年平均产量的,按照当年该类农作物在本乡镇的平均产量并按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同类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人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中亦规定: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千“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预期利益损失”的规定,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此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界定为“预期的净利润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一不可预见的损失一人为扩大的损失一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一因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必要的缔约成本;
(4)不得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例外原则。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欺诈的规定、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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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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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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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1、固有利益损失;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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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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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期待利益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预期纯利润损失,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应成本。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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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 (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 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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