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审查主体。
依据相关政策
法规、协议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进行审查。
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协议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协议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
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协议的情形存在。
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