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
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
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
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
劳动法(部门法)调整;
3、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
工伤保险)或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
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
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前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就医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
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后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
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前者
赔偿标准高于后者,且赔偿标准参照的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后者主要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
6、
向法院起诉是否适用前置程序不同。前者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后者,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保险待遇
纠纷,是按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劳动
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职工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间的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则按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