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
地役权通常是由
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
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
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