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
劳动者支付
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如果职工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补偿也应该按照三倍的标准。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