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xx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
丧葬补助金;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备注:
1、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
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3、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本人
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工程项目(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受伤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
5、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上述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