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代理属于
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
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
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