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是判决
离婚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主要是要看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