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条件
1、
当事人基于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
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
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其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