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
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
九、审查
违约责任及解决
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