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1、
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
法规,应当确认
合同无效。
2、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
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风险提示:
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收益如何处理?
1、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
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
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2、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
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
处罚款;构成
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