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就
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构成无权处分,不发生效力。但若第三人已经
善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系合法取得,另一方只能要求相关
赔偿。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如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般情况,离婚后可以处理夫妻共同房屋的,该房屋一般登记为夫妻一方。因此,建议夫妻共同房屋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样一方在处置的时候,需要另一方配合才能办理
过户,而不动产
物权以登记为要件,没有另一方配合房产不能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