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
身份证明。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
结婚证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
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
单身证明。
3、房地
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
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
抵押权的,应提交
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
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
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
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
拆迁补偿的应提交
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6、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
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
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