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
行政处罚可以划分如下种类:
第一,
警告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劳动关系主体作出谴责和警诫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第二,罚款
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
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第三,
吊销劳动
行政许可证
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
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 (即扣留、收回、撤销、没收)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第四,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
第五,征收
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
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
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