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一、出租人的
违约责任。
(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
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
赔偿。
(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
3)出卖、
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
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
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
解除合同。
(
2)对
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3)
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