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侦是指
退回补充侦查,它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证据的一种
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
补充侦查。
2、检察院作为
刑事案件的
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
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
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
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