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
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
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的
违约责任方式。其
构成要件下:
(1)存在
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即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
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
民法典》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
免责事由。
4、
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