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
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如果买卖双方对买卖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给
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
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