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
法规,
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
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
收房,并解除
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