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
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
证据将被人
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
2、根据“行政
案卷排除规则”
行政机关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为证据。
3、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则等同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充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