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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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证据收集规则,包括法院有权利向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的组织调取证据。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是不能够自行向证人或者是向原告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9条的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面临着行政诉讼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的,只有证据充足才能够确定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是存在一些其他的情况,也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所以在证据收集方面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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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在行政处罚中,在举证阶段,收集证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取证阶段,法院进行补充式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该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在质证阶段,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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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朋友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了,现在婚姻发生了破裂要离婚,打官司,请问证据收集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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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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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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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2、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3、法院取证规则
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法院说明原因(26条)。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23条)。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取证目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条2款)。
4、证据保全规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5、现场勘验规则
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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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了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收集证据,除此之外,和本处罚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该要进行回避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了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几种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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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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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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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
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客观全面、依法依规、安全保密及一致原则。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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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想要进行一次先进集体评比,那么行政复议先进集体评选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请市政府制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关于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市、区两级政府建立起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同时,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决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专家论坛、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传递政府法制信息,积极营造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分级分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行政复议先进集体申报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我办还组织编辑出版了《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读本》和《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要览》,以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指导。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强制措施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它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鉴定人是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当法律规定其必须回避的,就不能担任鉴定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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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有,全面的取证规则、以及还有合法取证规则、再者就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对于在收集时就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只要证据齐全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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