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办理
领养证。
2、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
结婚证、
身份证。
3、办理程序:到
居委会领取证明表
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4、
收养条件:
(1)
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
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
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