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具体如下:
1、人
民法院审查
借贷纠纷案件的
起诉时,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
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
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
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
合同法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
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
民法典,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
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
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
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民法典,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对
债务的履行确有
保证意思的且在保
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7、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
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
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
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