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揽合同和
委托合同以及不定期
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2、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
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