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
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
债务。
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
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按照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以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