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
当事人间因
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
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2、家庭内部土地承包权纠纷的处理的法律依据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
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
人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
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所以当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