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
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
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
欺诈。
2.《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3.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
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向法院起诉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