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月休四天,如果一个月工作不满26天就只按事实上工作天数算薪水。例如上了21天的班,就只发19天的薪水,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背《
劳动法》的,能够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规则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
童工限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工人和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限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限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薪水和执行最低薪水准则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组织、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组织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判定的限定的情况;
(九)法律、
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