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
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者
自离,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若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为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自离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
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